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破,2,2024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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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泳亮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顯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依前開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且聲請人程序能力要件亦有欠缺。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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