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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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