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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温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被 告 温家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通行面積乘以被告所有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00元(計算式:57㎡×900元/㎡=51,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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