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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怡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允萍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租金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161元,違約金部分為1,248元(4,161元30%=1,248元,元以下4捨5入)共5,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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