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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孫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志豪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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