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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林正杰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第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9,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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