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132,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劉家秋 住○○市○○區○○街000○0號7樓 上列原告
與被告劉家來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臺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1/4移轉登記予原告,以該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862元(630×6,488.01×1/4=1,021,862,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並補正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及被告劉家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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