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147,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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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被 告 彭啓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依本裁定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理由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65號)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其本金及請求起訴前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113年2月22日)之總額則如附表二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43,517元。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3,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895元,茲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編號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 1 被告應給付原告1,040,461元,及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040,461 1,040,461 利息 1,040,461 113年1月6日 113年2月22日 (0+48/365) 2.03% 2,778 違約金 1,040,461 113年1月6日 113年2月22日 (0+48/365) 0.203% 278 合 計 1,043,517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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