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254,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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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蕭瑋葶


被告喻筱琁
訴訟代理人喻夢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本件訴訟繫屬(即113年4月15日,見司促卷本院收文章)前一日為止屬起訴前,應併算其價額,起訴後則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8,083元(計算式:36,000元+36,000元×年利率16%×132日/365日=38,0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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