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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許馥穠 住○○市○○區○○○路00號12樓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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