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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訴訟代理人 彭琪婷
被 告 簡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基小字第663號裁定移送前來。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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