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286,20240801,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告綠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雅鈴


被告吳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書記官李彥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