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恭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