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295,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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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告吳佳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俊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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