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297,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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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正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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