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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林玉妹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陽金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民事起訴狀聲明「一、被告應將坐落臺東市○○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為臺東市○○路○段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將該屋返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
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認定系爭房屋之客觀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並提出系爭房屋最新現值客觀參考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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