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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黃月麗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翔、張○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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