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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胡綵麟
複代理人田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益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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