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304,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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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
聲請人陳靜妹

代理人高啟霈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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