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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告高鴻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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