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35,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田皓亦
被 告 尤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萬9,1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