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李桑郁詅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地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恢復登記為原所有人列為遺產」,未表明具體聲明事項究係為何,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聲明內容不明確,致本院無法依原告之主張及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依上開說明補正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後,宜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如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現值無從估算而為不能核定,宜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