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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沐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8,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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