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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楊鴻明
被 告 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即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段000號2樓被告所承租部分之房屋,據原告陳報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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