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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憲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本文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明定。
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
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1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予以變價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因系爭不動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參酌系爭房地為屋齡約17年、主要建材為鐵筋水泥磚造,其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門牌臺東縣○○市○○路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民國000年00月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坪553,560元(計算式:交易總價17,880,000元÷交易總面積32.3坪=553,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257.2㎡,亦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43,068,629元(計算式:257.2㎡×0.3025×553,560元=43,068,6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938,914元(計算式:43,068,629元×原告應有部分6/26=9,938,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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