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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王信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萱、王愛淑、王明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之地上物面積約48平方公尺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800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48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94,400元(22,800×48=1,094,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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