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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李劉桂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菊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主張撤銷對被告之贈與,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08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382㎡×土地公告現值880元/㎡×權利範圍1/2=1,48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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