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8,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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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筠棋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就其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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