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85,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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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覺同居
訴訟代理人 覺惠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志強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
備位聲明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㈡被告應 交付生薑予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20萬元+依原告主張被告販售生薑所得之10萬元為生薑價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均為3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30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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