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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盧亦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施風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之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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