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訴,114,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      告  莊月美 
被      告  杜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起訴狀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確,且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之,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起訴狀繕本,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

惟原告迄今未補正上開資料,亦未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