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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江漢織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靜儀、江清澤間請求給付照顧母親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時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62號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雖分別於民國113年2月19日、21日、26日陳報補正書狀,惟猶未補繳裁判費。
依原告上開113年2月21日民事起訴補正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記載江靜儀新臺幣(下同)50萬元、江清澤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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