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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謝仲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下合稱系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戴嘉宏
附表: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001 | 洪宜芳 | 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 | 112年1月20日 | 100,000元 | DB0000000 |
002 | 洪宜芳 | 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 | 113年1月20日 | 100,000元 | DB0000000 |
003 | 洪宜芳 | 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 | 114年1月20日 | 100,000元 | DB0000000 |
004 | 洪宜芳 | 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行 | 115年1月20日 | 100,000元 | D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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