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永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一 林永潮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11月30日 45,800元 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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