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除,8,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訴訟代理人 謝孟芳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紙(下合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2年12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3年3月28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支票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鄭永芳 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5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鄭永芳 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6月30日 25,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 鄭永芳 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7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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