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除,9,2024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請人蔡明龍即瑜捷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瑜捷工程行
蔡明龍
陽信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113年2月24日
97,524元
AG0000000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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