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請人蔡明龍即瑜捷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號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民國) | 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1 | 瑜捷工程行 蔡明龍 | 陽信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 113年2月24日 | 97,524元 | AG0000000 | 未記載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