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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五點四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向原告申請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消費記帳卡,依約記帳消費金額應於消費後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則按日計付萬分之五點四之遲延利息,且分期付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持前述記帳卡消費,金額共新台幣(下同)三萬零三十七元,均未依約繳款,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信用卡款。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記帳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分期付款契約書、消費記帳單影本各一份為憑,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三萬零三十七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B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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