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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六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 沖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于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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