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0,東小,9,2001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九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B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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