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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潘正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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