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0,補,14,200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零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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