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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玖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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