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欠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簡慧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