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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啟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肆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壹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簡慧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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