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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原 告 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慧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叁仟伍佰零肆元,折合銀元陸拾壹萬柒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欠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簡慧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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