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0,補,47,200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