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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
~B 法 官 黃明展
~B 法 官 魏于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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