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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一○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一○五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莉莉
~FO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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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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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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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億堡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壹拾捌萬玖仟│八十七年八月│FB二五三│
│ │公司 │台東分行 │元 │三十一日 │七二四六 │
│ │法定代理人:│ │ │ │ │
│ │劉奕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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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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