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91,重訴,44,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李泰宏律師
被 告 戊○○○
丙○○
乙○○
兼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廖建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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