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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台東縣延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 告 台東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廖建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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